GB/T33282-2016-室内用石材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家具研究开发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联 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四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厦门鼎标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丰辉云石家具厂、高要市石兄弟石材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科家具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潇俊、张建新、罗菊芬、周雄、李倩、海凌超、周山林、陈梨明、黄泽鸿、王红强、翁剑西、方茂元、黄耀辉、唐文华、王彬、覃桂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用石材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用石材家具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室外用石材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10357.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10357.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3667.1—2015 钢制书架 第1部分:单、复柱书架

GB/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GB/T 28202—2011 家具工业术语

JC/T 908—2013 人造石

GB/T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 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11和 GB/T13890—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材家具 stone furniture

全部或主要部件由石材制作的家具。

注:石材包含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

3.2 天然石材 natural stone

经选择和加工成的特殊尺寸或形状的天然岩石。

注:天然石材在加工期间使用水泥或合成树脂密封石材的天然空隙和裂纹,

未改变石材材质内部结构,仍属于天然石材范畴。

3.3 人造石材 artificial stone

以高分子聚合物或水泥或两者混合物为黏合材料,以天然石材碎(粉)料和/或天然石英石(砂、粉)或氢氧化铝粉等为主要原材料,加入颜料及其他辅助剂,经搅拌混合、凝结固化等工序复合而成的材料。

4 分类

4.1 按产品构成的石材种类分类,可分为;

a) 天然石材类家具;

b) 人造石材类家具。

4.2 按使用功能分类,可分为:

a) 桌几类石材家具;

b) 椅凳类石材家具;

c) 柜类石材家具;

d) 床类石材家具。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偏差(一般项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 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 毫米

5.3 外观要求

产品的外观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外观要求

表 2 ( 续)

5.4 理化性能要求(以下为基本项目)

5.4.1 产品表面理化性能

产品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产品表面理化性能

表 3(续)

5.5 力学性能要求

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试验水平参见附录A, 一般按表A.1 中3级水平试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按表 A.1 中其他水平试验。

表 4 力学性能要求

表 4 (续)

5.6 有害物质限量(基本项目)

产品石材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中 A 类的要求。当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石材组成时,需全部满足要求。

5.7 标志(基本项目)

产品应有标志,内容应符合8.1的规定。

5.8 使用说明(基本项目)

产品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应符合8.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偏差、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

主要尺寸偏差、形状及位置公差测定按照GB/T 3324—2008 中6.1和6.2的规定进行。

6.2 外观检验

6.2.1 褪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 mm~300 mm 。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2.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1x~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 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 mm~1000 mm内,采用目测或用精度为0.5 mm 钢直尺进行测量。有争议时,由3人共同检验,以2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

6.3 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按表3的规定进行。

6.4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按表4的规定进行。

6.5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产品石材件按GB 6566 的规定进行。当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石材组成时,需分别取样测定。

6.6 标志

查看产品是否有标志,并按8.1检查标志的内容。

6.7 使用说明

查看产品是否有使用说明,并按8.2检查使用说明的内容。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偏差;

b) 形状和位置公差;

c) 外观要求。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 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 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表 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 件

7.2.3 检验结果判定

7.2.3.1 单件产品判定

基本项目均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则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3.2 成套产品判定

该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3.3 批产品判定

根据所检样本量大小,按表5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 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以外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停产半年及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3.4 检验结果判定

7.3.4.1 单件产品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4.2 成套产品判定

该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7.3.4.1评定,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

判定该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5 型式检验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 目进行检验,按7.3.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主要用料名称、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8.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 GB 5296.6 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等级;

b)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部位;

c)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警示说明:产品石材件易碎,避免冲击与跌落。”。

8.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外包装宜有向上标志与易碎物品标志,防止产品破碎、磕碰、划伤和污损。

8.4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加以必要的保护,防止产品破碎、磕碰、变形、污损和日晒雨淋。

8.5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堆放时宜竖向放置且倾角≥75°。

防止产品破碎、磕碰、变形、污损、虫蚀、日晒雨淋和受潮霉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水平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水平见表A.1。

表 A.1 力学性能试验水平选择表

END